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

作者: 时间:2018-10-10

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

1、离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①从201471日起,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每人每月2200元,抗战时期,每人每月1600元,解放时期,每人每月10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1400元。建国前老工人参照执行。(延市组发〔201487号)

②从201771日起,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0元。(延市组发〔2017301号)

③从2015112日起,正省级干部、65周岁以上的副省级和享受正、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按照自雇1名服务人员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发放自雇费补贴。参考当前西安市区普通家庭家政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雇费补贴标准暂定为3500/月。(陕发〔201515号)

④从199611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75周岁以上退休职工发放护理费,标准为:按八类地区现行四级工工资每人每月67元。(延地人发〔1996〕第041号)

2、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201111日起,将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调整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建国前老工人参照执行。(延市组发〔201158号)

3、离休干部特需经费规定及标准:

201611日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延人社发〔20175号)

4、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

201711日起,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调整为:省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省级单项待遇)每人每年2000元,厅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厅级单项待遇)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000元。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厅级以上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其他退休干部每人每年300元。市属企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参照执行。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不得发放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延市组发〔201745号)。

5、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费标准:

201771日起,我市将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每人每月1200元,抗战时期,每人每月1100元,解放时期,每人每月10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200元。(延市组发〔2017212号)

②从20111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延人社发〔2011100号)

6、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

2008819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延市人发〔2008451号)

7、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准:

①自20118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延市民发〔201253号)

②自20118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基本离休费(不含各项补贴)。(延人社发〔201494号)

8、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规定:切实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每年开展走访慰问,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派人处理。(延市办发〔201626号)

201442日,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下发延市组发〔201031号文件,就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制定五项制度,具体是:

一是建立和完善定期联系制度。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原则上每月至少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或其亲属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一次,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身体健康等情况,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给予帮助,协调有关方面给予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或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疏导工作。

二是建立和完善费用汇寄报销制度。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费用汇寄报销的各项工作。一是按月及时汇寄离休金及其清单。清单中应标明离休金数额及其构成项目、增减情况及其原因等,让每一位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能够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二是协调有关单位按政策规定及时报销医药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要说清楚,做到有据可依。三是汇寄离休金和医疗费等费用而产生的手续费,由供给单位支付,不得让离休干部个人承担。

三是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每年至少以书面形式通报一次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或本单位的工作情况,主动争取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建立和完善定期走访和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每三年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易地安置到外省(市、区)离休干部进行一次走访慰问。各县(区)老干部工作部门、各市直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要定期走访慰问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凡遇国家法定的重大节日,各单位要通过发慰问信、慰问电、慰问品或邮寄贺卡、纪念礼品等形式进行慰问。

五是建立和完善特殊情况紧急处理制度。离休干部病重、逝世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原单位要派专人前往,积极协调接收单位就地解决具体问题。对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其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家庭,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加以研究,给予特殊关怀和照顾。

9、离退休干部特困帮扶机制: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30万元的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市直单位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救助。帮扶对象为市直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对符合文件规定的特困对象,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公示,老干部门审批,视具体困难程度,分别给予3000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延市组发〔2015204号)

10、离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2017年冬季取暖季起调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具体是:省级5740元,厅级3600,处级3150,科级及以下2590元。(延财办综〔201814号)

11、离退休干部信息登记备案: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新增退休干部信息采集表》(延安老干部工作网下载),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市委老干部局业务科登记备案,离退休干部去世后,应及时电话告知市委老干部局业务科(电话:2165224),所有登记备案信息将作为今后落实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重要依据,因未报、漏报和信息错误等造成的待遇落实问题,责任由单位负责。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相关政策规定

1、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经费:201811日起,我市市直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经费,按照离退休党员每人每年500元标准予以保障,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日活动及主题纪念活动,开展红色教育,党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管理,表彰和奖励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党员活动阵地建设,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和重大节日集中慰问活动等。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经费,属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从当年财政安排的单位公用经费中予以调剂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延市组发〔201854号)

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工作补贴:201811日起,给予我市市直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总支)书记每人每月200元的工作补贴,给予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总支)组织委员每人每月100元的工作补贴,仅限任职期间享受,在职兼任者除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总支)书记、组织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下拨党费予以保障。(延市组发〔201854号)

3、离退休干部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者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这里所指的“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国家给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放的津补贴,是用于他们养老、就医的经费,且各地标准不一,这些津补贴应不纳入党费交纳基数。

4、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党费下拨比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所收党费上交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80%的比例,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党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陕组办发〔20177号)

地址: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离退处(枣园路)    邮编:716000   
电话:0911-8235808  8235608   8051221       E-mail:yazylt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