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陕组通字[2010]7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2010年11月15日,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局,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延市组发〔2010〕140号)文件,对我市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如下:
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6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5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调整后的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