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安市委组织部、中共延安市委老干部工作局、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延市组发〔2014〕34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县(区)财政局、人社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陕组通字〔201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延安市委组织部 中共延安市委老干部工作局
延 安 市 财 政 局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5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陕组通字〔2014〕5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区)财政局、人社局,省直各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人事处、老干部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全薪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及中央驻陕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执行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60号)。
中共陕西省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 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12月17日